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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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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哪些类型?

作者:嘉峪关耀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23 08:20:35

商标侵权一直都是各公司企业所头疼的问题,不少公司企业因为商标侵权而损失惨重,那么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哪些类型?接下来由嘉峪关商标注册来介绍一下。

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3、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似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A “相同商标”是指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上无差别。B “近似商标”是指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上述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C “相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存在特定联系、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相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D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注册商标不走寻常路,不是所有的文字都可以当做商标注册,就比如说广告语,一起了解一下:如果商家想将某个短语申请注册为商标,先要考虑该短语是否会当作广告宣传用语进行使用;其次,该短语是否具有识别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识别,即该短语是否为该商品或者服务所属领域中的常用用语。

广告语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宣传和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其他特点,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易将广告语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与认知。但企业若想尝试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以达到加强保护和垄断性使用的话,则尽可能的满足以上要求,那么广告语成为商标就不会如此之难了。注册商标不走寻常路,更多注册商标相关信息,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有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等待他人来购买;有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商标却没有被撤销。这些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1995年5月,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亮才商标,并于1997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浙江省某材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亮才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并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江苏省某材料公司未购置设备、未进行生产,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工厂等证据。商标局受理后,向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亮才注册商标。  

又比如,3年前甲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为乙公司受让的第1129187号GNC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应予撤销,商标局随后裁定撤销该商标。乙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裁定认为乙公司意图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予维持。甲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采信了商评委的主张,维持其裁定。甲公司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该商标应予撤销的裁决。  

上述两例是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在我们的身边,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他人以某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商标权利人应出示自己在这3年中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为是否使用,权利人是最清楚的,相对于其他人更有举证的能力。因此,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就应该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反之,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查询时,若发现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自己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其在3年内没有被使用,便可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以达到自己注册商标的目的。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由此看来,申请人要想得到临时保护,必须以专利局公布其专利申请为先决条件。

因此,申请人在专利局确定申请日后,但还没有公布其专利申请前,若自行公布发明内容或者将发明的内容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是不能得到临时保护的。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影响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如果申请人想尽快公开其专利申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向专利局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若专利局予以提前公布后,申请人就可得到临时保护。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可以得到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相同的临时保护。即,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实施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支付使用费,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被批准专利后,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实施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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